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城市更新实践需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支持措施:
一、强化详细规划适应性: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要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划。可按规定程序和技术规范优化原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政策: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享受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性质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行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可制定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明确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可在维护相邻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制定存量建(构)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形下的临时利用管理规则。
四、鼓励资产组合供整体运营:更加注重特色发展,积极开展更新地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结构和用途管理,形成推动城市更新行动的新动能、新优势。
五、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按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预编不动产单元,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登记,保障不动产权利在更新实施中的延续性。对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可采取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平等、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理政策。
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