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分类: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等8大类。涵盖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客货运渡设施、城市供水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生活和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地下综合管廊、信息基础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
管理体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各级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设施违法违规举债、增加隐性债务。
管理要求:办法对配置与建设管理、移交管理、维护与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核算与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与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管护单位建立管理责任制,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管护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逐步利用数字化技术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该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新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