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八大类:交通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供排水设施(如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能源设施(如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卫设施(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园林绿化设施(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等)、综合类设施(如地下综合管廊等)、信息通信设施(如信息基础设施等)、其他市政设施(如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设施等)。
办法从资产全生命周期规定了各项管理措施。管理体制方面,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配置管理方面,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配置,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项目违法违规举债。移交管理方面,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按规定将资产移交给批复确定的管护单位。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管护单位负责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此外,办法还对资产处置管理、基础与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做好资产的登记入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利用信息技术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该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新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规范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