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尾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三、管理职责分工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住建和城乡建设、工信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及成本核算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四、资产配置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约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拨、接受捐赠等。

五、养护和使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健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养护,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六、资产处置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等。管理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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