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行业领域施工企业优秀项目评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与质量提升的相关政策要求,为促进自治区市政工程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培育争先创优行业氛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与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弘扬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创新引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评价采取自愿申请、协会审查评定方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所属会员单位。
第四条 评价项目
优秀施工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总工程师、优秀科技创新工作者、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评价周期
表彰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以协会正式通知为准。
第六条 组织形式
1.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本评价活动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组织实施,成立专项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标准制定、流程把控、结果审定等工作。
2.委员会成员包括协会人员、各地(州、市)协(学)会代表、会员企业高级技术 / 管理骨干(无不良记录),其中地方协(学)会及企业代表占比不低于 50%。
3.评审委员会设组长 1 名(协会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组长 2-3 名(地方协(学)会、会员企业、协会分管负责人),协助分管专项环节;组员按专业分设小组,承担具体评审任务。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优秀施工企业
1. 主体资格:申报企业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2.合规经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核心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市场行为合规,诚信建设到位(无恶意失信行为);重视科技研发与应用、专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业形象良好。
(2)业绩水平领先:经济技术指标完成良好,合同履约率高,综合实力在本地区及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安全质量达标:近 3 年内无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未被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法违规记录及不良信用信息。
(4)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工程质量与业绩要求:近 3 年内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且需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中至少 3 项(其中第①-③项至少满足 1 项):
①获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2 项;
②获市级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2 项;
③获自治区级工法、QC 成果、BIM 大赛等奖项总量≥4 项;
④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 项;
⑤主编或参编行业标准规范1项;
⑥获市级及以上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奖项1项;
⑦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课题1项;
⑧获市级及以上企业信用评价 AA 级及以上;
⑨获得县(区)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社会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表彰、表扬。
(5)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企业工程质量与业绩要求:近 3 年内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且需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中至少 2 项(其中第①-③项至少满足 1 项):
①获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1项;
②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1项;
③获自治区级工法、QC 成果、BIM 大赛等奖项总量1项;
④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⑤主编或参编行业标准规范1项;
⑥获得县(区)及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社会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表彰、表扬。
(二)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优秀企业家
1.申报数量要求: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单位申报总数不超过 2 名;一般会员单位申报1名,同一人不得重复申报。
2.主体关联要求:申报人所在企业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任职资格要求:申报人需担任所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且连续任职满 3 年及以上(需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
4.政治与职业素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个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从业信用信息。
5.核心能力与业绩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管理能力突出: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与市场竞争意识,精通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企业经营管理,能牵头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并有效落地;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如新技术研发、新工艺应用、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有具体举措及成效;任期内企业经营效益(如营收、利润增长率)、社会效益(如带动就业、税收贡献)显著,工程业绩在本地区具有代表性。
(2)政策落实与职工关怀到位:积极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市政工程行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如安全生产、绿色施工、质量提升等);重视职工权益保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合理薪酬福利体系,关心职工职业发展与生活需求,无职工权益侵害相关投诉或负面记录,在职工关怀方面有典型事例。
(3)企业合规与质量达标:任期内所在企业无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恶意失信行为(以政府信用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企业承建工程质量合格率保持 100%。
(4)行业责任与社会担当:带领企业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如争创优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等),推动企业品牌建设与行业口碑提升;主动践行社会责任,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乡村振兴、公益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有明确的参与记录及成效证明。
(三)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企业优秀总工程师
1.申报数量要求:会长、副会长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3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2名;一般会员单位每单位可申报1名,同一人不得重复申报。
2.主体关联要求:申报人所在企业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任职与职称要求:申报人需担任所在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职务,且连续任职满3年及以上(需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5.核心创新能力与业绩条件:
(1)认真履行企业总工师岗位职责,积极完成企业的技术、质量、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建设等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2)所在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任期内所在企业无一般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违规违纪和恶意失信行为,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坚持 “科技领先、质量兴业” 理念,具备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职业精神;大力推进市政建设领域 “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住建部推广的 10 项新技术及“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应用与落地;拥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有效牵头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提供技术难题解决方案、验收意见等材料);带领技术团队取得突出业绩,近 3 年内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 3 项(其中第①-③项需至少满足 1 项):
①所在企业或其承建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需提供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②所在企业或其承建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需提供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③工法研发成果:主导或参与研发的工法,获得行业协会认定的 “自治区级工法” 称号(需提供工法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科研成果获奖或鉴定达标: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行业科学技术奖(需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复印件);或主导/参与的市政领域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鉴定,且鉴定结论为 “自治区领先水平” 及以上(需提供鉴定报告、成果登记证明复印件)。同时,需践行 “科技领先、质量兴业” 理念,具备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善于学习行业前沿技术,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在工作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提供相关应用案例、实施报告等佐证材料);
⑤标准规范编制贡献:以主要编写人员(需在规范编制说明或署名页中明确体现)身份参与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地方(省级)市政工程类标准规范、技术规程(需提供规范封面、参编页、署名页及参编证明复印件);
⑥所在企业或申报人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市政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需提供成果证书复印件);
⑦专利成果转化:作为主要发明人(需在专利证书中明确体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市政工程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且专利已在实际市政工程项目中应用(需提供应用证明、项目验收记录等材料);
⑧申报人在市政行业领域发表过专业论文(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复印件)或出版过相关著作(需提供著作封面、版权页复印件);
⑨重点课题研究:以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身份,牵头或参与承担省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市政工程领域重点研发课题、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供课题立项文件、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明确申报人在课题中的职责及贡献)。
(四)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优秀科技创新工作者
1.申报数量要求:会长、副会长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4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3名;一般会员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2名,同一人不得重复申报。
2.主体关联要求:申报人所在企业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任职与职称要求: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持有二级及以上市政工程相关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注册建造师、工程师证书等);需在企业技术管理部门或项目现场担任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等职务,直接负责技术管理、创新研发工作;具备连续五年及以上市政工程领域相关业绩经历(需提供劳动合同、任职文件、项目业绩证明等材料,业绩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无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失信惩戒记录。
5.核心创新能力与业绩条件:
申报人近三年内(以相关成果取得时间为准)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三项,且第①-③项中至少满足 1 项:
①科研成果获奖或鉴定达标: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行业科学技术奖(需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复印件);或主导 / 参与的市政领域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鉴定,且鉴定结论为 “自治区领先水平” 及以上(需提供鉴定报告、成果登记证明复印件)。
②标准规范编制贡献:以主要编写人员(需在规范编制说明或署名页中明确体现)身份参与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地方(省级)标准规范、技术规程(需提供规范封面、参编页、署名页及参编证明复印件);
③工法研发成果:主导或参与研发的工法,获得行业协会认定的 “自治区级工法” 称号(需提供工法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④ 专利成果转化:作为主要发明人(需在专利证书中明确体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市政工程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且专利已在实际市政工程项目中应用(需提供应用证明、项目验收记录等材料);
⑤ 新技术推广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项目中牵头推广应用住建部发布的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需明确对应技术类别),且该推广应用工作通过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需提供评审验收报告、项目应用总结复印件);
⑥重点课题研究:以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身份,牵头或参与承担省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市政工程领域重点研发课题、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供课题立项文件、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明确申报人在课题中的职责及贡献)。
(五)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优秀项目经理
1.申报数量要求:会长、副会长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4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3名;一般会员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2名,同一人不得重复申报。
2.主体关联要求:申报人所在企业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任职与职称要求:持有二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当前在岗担任项目经理(需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任职时间需满 1 年及以上)。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 “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强化项目现场全流程管理,注重施工期间环境保护(需提供 “四新技术” 应用案例、现场管理方案或环保措施实施记录等佐证材料)。
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个人从业不良记录(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认定、行业失信惩戒等)。
5.企业及项目基础条件:企业近 2 年内(以申报时间为准)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近 2 年内未受到县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申报人负责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核心业绩条件:
申报人近 3 年内(以相关成果取得时间为准)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三项,且第①-③项中需至少满足 1 项:
①质量奖项:作为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优质工程奖项(需提供获奖文件及证书、项目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标准化工地:作为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标准化工地称号(需提供获奖文件及证书、项目任命文件复印件);
③质量示范样板:作为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工程质量示范样板项目称号(需提供获奖文件及证书、项目任命文件复印件);
④技术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级市政类工法、QC 小组活动成果奖项、BIM 技术应用大赛奖项,总计不少于 2 项(需提供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明确申报人贡献);
⑤工法认定: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工法获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1项(需提供工法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⑥科技奖项: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的项目或技术获得市级及以上市政行业科学技术奖1项,或相关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行业机构鉴定且结论为 “自治区领先水平”及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鉴定报告复印件);
⑦标准编制:以主要编写人员身份(署名页明确体现),参与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地方(省级)标准规范、技术规程1项(需提供规范封面、参编页、署名页及参编证明复印件);
⑧专利成果: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且专利已在其负责的项目中应用(需提供专利证书、项目应用证明复印件);
⑨课题研究:以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身份,牵头或参与承担省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立项的市政工程领域重点研发课题、科技计划项目,并已结题验收(需提供课题立项文件、结题报告复印件,明确申报人职责)。
(六)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优秀项目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1.申报数量要求:会长、副会长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4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3名;一般会员单位申报人数总计不超过2名,同一人不得重复申报。
2.主体关联要求:申报人所在企业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任职与职称要求: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持有市政工程相关的注册证书(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现担任工程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总工程师,且累计具有5 年及以上工程相关业绩经历,近 5 年内,曾担任过1个及以上市政工程项目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需提供对应项目的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明确任职角色)。
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个人从业不良记录(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认定、行业失信惩戒等)。
5.企业及项目基础条件:企业及项目基础条件:企业近 2 年内(以申报时间为准)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近 2 年内未受到县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申报人负责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核心能力与业绩条件:
(1)核心能力要求:认真履行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有效统筹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能牵头解决工程关键技术难点,技术成果对项目质量、效率提升作用显著(需提供技术难题解决方案、项目技术总结报告等材料);坚持科技领先、质量兴业,主动开拓创新,在项目中大力推广应用 “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住建部推广的 10 项新技术及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且应用效果可验证(需提供技术应用方案、实施记录、效果评估报告等材料)。
(2)核心业绩条件:申报人近 3 年内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且第①-③项中需至少满足 1 项:
① 质量奖项:作为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所负责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1项(需提供获奖证书、项目任职文件复印件);
② 标准化工地:作为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所负责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1项(需提供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项目任职文件复印件);
③ 技术成果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级市政类工法、QC 小组活动成果奖项、BIM 技术应用大赛奖项,总计不少于 1 项(需提供奖项证书、成果文件复印件,明确申报人贡献);
④科技奖项: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的项目或技术获得市级及以上市政行业科学技术奖,或相关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行业机构鉴定且结论为“自治区领先水平”及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鉴定报告复印件);
⑤标准编制:以主要编写人员身份(署名页明确体现),参与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地方(省级)标准规范、技术规程(需提供规范封面、参编页、署名页及参编证明复印件);
⑥ 专利成果: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且专利已在其负责的项目中应用(需提供专利证书、项目应用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材料要求
1.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项目条件要求,填写《推荐表》和《承诺书》并向协会提交证明材料。
2.业绩材料要如实填写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3.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需加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公章,原件备验。
第十条 程序
1.《推荐表和承诺书》由申报个人签字,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协会意见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推荐盖章。
2.市政工程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
第四章 公示和表彰
第十一条 公示
1.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官方公众号及会员工作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结果。
2.在公示期间,申报企业或个人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不良行为的,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表彰
1.被评为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官方公众号及会员工作群进行公布。
2.获得优秀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可推荐参评国家级相关评价活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纪律
1.企业或者个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获得荣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有权撤销其称号并在官方公众号及会员工作群公布。
2.参与推荐、评审的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推荐评审条件。对违反者,取消其所在企业当年全部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自治区市政行业施工企业评优评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