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是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The xinjiang Uygur Automous Region ,缩写是 MEAX (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成立于1991年1月,是由新疆市政工程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履行行业代表、协调、服务和自律职能,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为促进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行业指导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A座25楼F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市政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改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五)引导和推动市政企业面向疆内、国内市场,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减排、绿色施工和质量管理活动,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加强与地州市政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经许可开展组织指导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市政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企事业经营开发、技术合作。加强专题调研、课题调研,总结交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向政府反映企事业的情况和呼声;
(九)组织开展市政工程行业《中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全国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和《新疆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活动,增强市政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经许可适时组织开展国内外培训考察,发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民间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各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业务咨询,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十二)加强信息交流,通过公众号、QQ群、微信及时为新疆市政工程行业的全体会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服务;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注册团体会员必须是法人,且需任命常务代表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附件(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3.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和宣传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
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本会需要的真实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第二年仍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
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
每年新吸收的会员,应当在入会通知后30日内,向本会缴纳该年度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1/3。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线上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线上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
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职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指导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