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要求,提高自治区市政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水平,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23),结合我区市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本着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绿色施工水平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支持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在评价中获得荣誉的工程可给予鼓励;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绿色施工激励制度,对在创建绿色施工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市政工程协会或协会)牵头组织。结果通过协会平台及行业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广市政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管理经验。
第五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按申报工程专业从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小组,由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水平评价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小组每组3人,设组长1人。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的绿色施工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七条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活动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新疆市政工程协会投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
(三)具有工程绿色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四)国外工程、涉密工程不列入评价工程范围。
第九条 申报工程的专业分类与“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活动评选办法”中的工程分类相同。涉及工程造价的遵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是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进度完成总体进度的50%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即可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审核、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意见。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有:地州的市政工程协会或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报送新疆市政工程协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新疆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程序为:申报、立项、过程检查、评价、公示公布。
第十五条 新疆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结果根据工程造价规模及专家评价评分,由低到高设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级别。
其中,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最高只能评为一星,工程造价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最高只能评为二星,造价2000万元以上可以评为三星。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为三星、二星、一星的工程,评价最终得分不小于90分为“三星”,小于90分不小于80分为“二星”,小于80分不小于70分为“一星”,小于70分不评价。
第十六条 立项。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对申报工程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协会平台或行业媒体进行公告,完成立项。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
(一)已立项公布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在总体施工进度完成50%左右时提出过程检查申请。
(二)协会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征求意见及询问,现场核查绿色施工情况,查阅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参加,并针对工程开展的绿色施工情况发表意见。
(三)过程检查资料主要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及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绿色施工内容有关的文件。
(四)汇报PPT或视频应在10分钟内,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绿色施工管理目标、绿色施工实施具体做法、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绿色施工实施总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第十八条 评价、公示公布。
评价实行专家组打分制,专家出具终期评价意见并签字确认。评价专家对本单位申报工程进行回避。
原则上一星级比例不超过申报工程数量的20%,二星级比例不超过申报工程数量的30%,三星级比例不超过申报工程数量的40%。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对获得星级的工程在协会网络平台及行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协会对通过公示的工程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核实,取消评价成果: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2.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5.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绿色施工情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评审专家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协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评价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