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推动自治区市政行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实体质量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全面提升,为规范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活动,参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是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的最高等级质量评价,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疆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精益求精、宁缺毋滥,倡导过程创优、一次成优,着力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与经济性,重点推介设计优良、施工精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优质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工作,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市政工程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选,结合自治区市政工程建设实际统筹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科学严谨、 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查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评选的名义对项目申报企业或者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七条 申报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工程应为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提升的市政工程。
第八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包括下列工程:
(一)道路工程(含工业厂区道路)
(二)城市桥梁工程(含互通立交桥、城市道路高架桥)
(三)供水厂工程
(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工程
(五)垃圾处理工程
(六)园林工程
(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八)城市广场(停车场)及枢纽工程
(九)亮化工程
(十)城市水系治理工程
(十一)城市隧道工程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十三)管道工程(包含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泵站、非开挖管道修复)
(十四)照明工程
(十五)市政设施养护(不包含大中修和专项改造工程),指通过社会化招标承揽的养护项目,或当地设施管理单位直接委托的养护项目。市政设施养护工程内的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道、排水泵站等运营使用中的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十六)其他未分类市政公用(操场、运动场等)
(十七)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配套
(十八)人居环境提升等工程
(十九)乡村振兴工程
(二十)生态工程(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综合体、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修复、湿地修复、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营造林工程、森林步道)
(二十一)公路工程
(二十二)水利工程(水库、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水闸、枢纽工程、泵站、高标准农田)
(二十三)投资规模小于前款规定,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经地、州、市评选的优质市政工程,也可申报评选。
上述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录1。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涉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资纠纷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五)已参加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因质量、安全等原因而未获通过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合规,立项、报建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二)创优质量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工程设计合理先进,无使用国家及省内明令禁止使用及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耗能高的产品等情况;
(四)工程质量可靠,工程实体质量全面达到优良标准,结构安全稳固、观感品质精致、使用功能完善,各项指标均满足规范及设计优良等级要求;
(五)技术创新及科技进步达到同时期疆内先进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建筑业10项新技术,或已通过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
(六)在信息化智能化建造、绿色施工、节能减排、BIM技术、QC成果、工法应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七)践行绿色建造理念,严格落实环保及资源节约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主要评价指标达到同时期疆内先进水平;
(八)申报的项目,凡施工过程中被隐蔽覆盖的分部工程,均须在施工建设阶段及时申请阶段性检查验收,涵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泵站、非开挖管道修复等管线工程及供排水、再生水、污水处理厂等隐蔽构(建)筑物工程;验收组对核查发现的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问题出具问题清单,由申报单位对照清单逐项闭环整改,整改完成后报送附影像佐证资料的整改回执,由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复核确认;
(九)申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十)申报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监督通过的合格工程;
(十二)申报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线上竣工备案,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十三)按照住建部58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市政工程,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其他按国家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消防设计的市政工程,须提供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十四)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疆内先进水平;
(十五)申报城市、公路桥梁工程的大桥、特大桥应通过成桥鉴定,包括开展动静载试验并取得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结合会员单位综合情况,统筹核定各单位参评工程申报数量。
第十二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申报工作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牵头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工程可按整体项目申报,也可按合同段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参建单位,是指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的工程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地州(市)市政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见附录 2-附录 5)进行认真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出具推荐函报送至新疆市政工程协会。
第五章 评价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设立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协会成员及行业质量专家等组成,总人数为3人或5人。
第十八条 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复查。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项目开展现场复查,复查小组依据《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办法》评分表,从工程外观、实测实量及质量保证资料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项目方可推荐参评;专家组复查结束后向协会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同时向评价委员会出具正式复查报告。
(三)评审。复查专家组向评价委员会报告现场复查情况。评价委员会通过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三分之二票数的工程确定为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候选工程。
(四)公示。经评价委员会投票通过的候选工程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经公示通过的工程在协会官网对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对通过自治区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主设人员、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对通过新疆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工程,择优向国家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推荐。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参与评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参与评价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新疆市政工程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的一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在评价期间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或相关重大舆情,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其通过评价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