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践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市政行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实体质量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是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最高质量奖,代表同时期内自治区市政工程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评选工作,坚持精益求精、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查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活动评选的名义对项 目申报企业或者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工程项目应为新疆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在自治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 范围内承建的市政工程,应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更新等市政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参评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一)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亮化工程;
(三)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公用管道、泵站工程;
(四)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城市道路、城市地上、地下步行街工程;
(五)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城市桥梁工程(含互通立交、城市道路高架桥);
(六)投资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城市隧道工程;
(七)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八) 投资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再生水、垃圾处理工程(或供水厂工程,日供水1 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日处理1 万吨以上;垃圾处理工程,日处理 50 吨以上(含填、焚烧));
(九)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城市水系治理工程、城市防洪、城市环境整治等工程;
(十)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20%,且施工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 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 )的城市园林工程;
(十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城市广场、地上、地下停车场及枢纽工程;
(十二)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十三)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海绵城市”工程;
(十四)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厂区道路),且已形成生产能力;
(十五)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 4000万元)水利工程,库容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
(十六)投资 1300万元以上(含1300万元)城市更新等工程;
(十七)投资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操场、运动场等运动健身工程;
(十八)投资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政设施养护工程;
(十九)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其他未分类市政公用工程;
(二十)申报工程项目属于援疆工程的,第(十一)、(十四)项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第七条 投资规模小于前款规定,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经地、州、市评选的优质工程,也可申报评选。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涉密工程;
(二)外国独资工程及国外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三)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四)已申报过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而未通过评审的工程;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环境污染事故、劳资纠纷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单位(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工程资质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定。
第十条 申报工程必须是竣工后, 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竣工 4 年以内的工程项 目。时间以申报文件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基准进行推算。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第十二条 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及审定的合格工程。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市政工程应在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建造、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绿色施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及 BIM 技术成果、QC 成果发布、专利、工法、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十五条 由多家施工企业或联合施工的项 目,可以联合申报,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的参建单位,是指与工程总包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建单位应完成其产值的 10%(含)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确切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该工程当年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附工程质量认证资料;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
(四)评选为地、州、市优质工程的《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反映工程建设全貌及关键部位、重点环节质量的影像和图片资料,包括:
1、视频资料(U 盘) ,时长控制在 8 分钟左右;
2、彩色照片8 张,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具有一定的可观性。其中,4 张能反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情况,另外4 张为竣工图片资料;
3、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 内容区分用隔页纸。
第十九条 工程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市政建设行业协会择优推荐,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推荐申报。
第二十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开展实地复查。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组成员,从市政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3-5人,复查组成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复查组成员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情况介绍,听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二)观看施工影像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四)查阅业内资料;
(五)核实工程项目投资额度;
(六)反馈复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结构主体被全部隐蔽或覆盖的工程项目,(如: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供排水、污水、污泥、垃圾、供热、供气管道、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申请中间检查或阶级性检查验收,对复查中发现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和资料存在问题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认真整改,及时向专家组回复整改结果。
(一)申报单位对照《复查意见表》中反馈的质量缺陷和工程资料问题认真整改。整改工作应由工程监理进行现场监督,整改前后及整改的关键过程应留存必要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二)整改完毕后,申报单位填写整改回复报告,并附整改前后及整改关键过程的照片;
(三)整改回复报告由工程监理签字、盖章,报当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核查后盖章确认;
(四)整改回复报告于复查后10-15日内送交或邮寄至自治区市政工程协会,统一交复查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复查小组依照“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评分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及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工程项目方可推荐参评,并向评委会出具复查报告。
第六章 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评审工作,由新疆市政工程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报告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的工程项 目。
但需2/3 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有 2/3 与会人员同意,评审通过的工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确定为评审通过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或不正当交易,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6月底以前为申报时间,7-8 月份组织复查评审,10 月份公布评选结果,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获得“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荣誉称号的工程项 目,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向获得荣誉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应为新疆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在资质升级、施工招标、参与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荣获“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称号的工程项 目,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的“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其他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给予诚信加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参与评选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协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已通过的“新疆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项目,若发现质量问题,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其通过的工程项目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